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林廷芳
- 原告張俊烽
- 被告洪清春、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12號原 告 張俊烽 訴訟代理人 歐陽政宏 被 告 洪清春 被 告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子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