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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04號

履行切結書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東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香

原告與被告璟順鋼架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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