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0號
- 原告
- 黃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宇律師
- 被告
- 周庒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四樓,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97年1月21日經遷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