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 原告
- 劉昱昀
- 被告
- 臺北市立國樂團
- 法定代理人
- 鄭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構成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為地方機關,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406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之一在臺北市中山堂(設址臺北市○○區○○○路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