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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原告
劉昱昀
被告
臺北市立國樂團
法定代理人
鄭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構成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為地方機關,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406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之一在臺北市中山堂(設址臺北市○○區○○○路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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