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5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2號
- 原告
- 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依屏
- 被告
-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訂購合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合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履行本合約有爭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