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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8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俞秉澤
被告
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被告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10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10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支票2紙,票面金額共計1,000,000元;復執有被告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1紙,票面金額共計500,000元,詎屆期就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支票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3紙及退票理由單2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然查,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未經原告向付款人為提示,業據原告自陳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支付命令卷第13頁),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因未經向付款人為提示,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編│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          │(新臺幣)│      │      │      │及利息│
│  │          │        │      │      │      │起算日│
├─┼─────┼────┼───┼───┼───┼───┤
│1 │MD0000000 │五十萬元│巨吉管│華南商│104年 │105年 │
│  │          │        │理顧問│業銀行│ 09月 │ 01月 │
│  │          │        │股份有│五股分│ 09日 │ 26日 │
│  │          │        │限公司│行    │      │      │
├─┼─────┼────┼───┼───┼───┼───┤
│2 │MD0000000 │五十萬元│巨吉管│華南商│104年 │105年 │
│  │          │        │理顧問│業銀行│ 09月 │ 01月 │
│  │          │        │股份有│五股分│ 09日 │ 26日 │
│  │          │        │限公司│行    │      │      │
├─┼─────┼────┼───┼───┼───┼───┤
│3 │MD0000000 │五十萬元│大洋建│華南商│104年 │未提示│
│  │          │        │設股份│業銀行│ 08月 │      │
│  │          │        │有限公│五股分│ 21日 │      │
│  │          │        │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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