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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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秉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記載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