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原 告 鑫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丞 原告與被告廖千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千參百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納之伍佰元,仍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