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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李昭融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 原告
    黃美琅
  • 被告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黃美琅 被   告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提繳新台幣玖佰柒拾玖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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