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黃美琅
- 被告
-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提繳新台幣玖佰柒拾玖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