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原 告 楊浩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木林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