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邱美榕
- 原告溫坤富
- 被告泓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原 告 溫坤富 被 告 泓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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