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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陳怡伶
原告
陳麗香
原告
許妙蘭
原告
林春伶
原告
陳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全美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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