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欣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化
- 被告
- 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明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