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林冠霓
被告
新加坡商泰樂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惟被告在國內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此有被告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在卷可稽;且原告供承其工作地點亦在新北市新店區,則該區應為兩造契約關係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