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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楊泰宗
被告
佳能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洪偉修律師

      劉明音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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