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8號原 告 王靜慧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欽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