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陳義發
- 原告林益堂、陳月嬌
- 被告楓樺婚宴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原 告 林益堂 原 告 陳月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桂雲 被 告 楓樺婚宴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補繳貳仟零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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