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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 原告
    林益堂陳月嬌
  • 被告
    楓樺婚宴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原   告 林益堂 原   告 陳月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桂雲 被   告 楓樺婚宴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補繳貳仟零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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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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