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9號上 訴 人 張耀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