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彭松江
- 原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658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原告與被告統一二手王國企業社即吳耀州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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