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84號
- 原告
- 金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珊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梅
- 訴訟代理人
- 曹嘉文
- 被告
- 金錦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蒲川豐營造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民國105年2月至同年4月間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4,352元(計算式:36,960元+7,392元),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發票、送貨單及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