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871號原 告 富有國際租賃企業社即梁品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詩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提出準備書狀,檢附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請求權基礎)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包括租賃契約、各項請求之單據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等),並附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 參照)。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之欠缺,致不知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