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謝京燁
- 被告
-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玉娟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零件及補漆折舊附表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13,320×0.369=4,91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320-4,915=8,405第2年折舊值 8,405×0.369=3,101第2年折舊後價值 8,405-3,101=5,304第3年折舊值 5,304×0.369=1,957第3年折舊後價值 5,304-1,957=3,347第4年折舊值 3,347×0.369=1,235第4年折舊後價值 3,347-1,235=2,112第5年折舊值 2,112×0.369=779第5年折舊後價值 2,112-779=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