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 原告
- 黃德仁
- 被告
- 陳雅禎 姓名、年籍、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於105年8月12日委請原告清運廢棄物,積欠費用新台幣(下同)24,400元未付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債務及法定遲延利息,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然依原告提出之證物「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觀之,承攬人為「承德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復自承:「公司是由伊與友人合股成立者」等語(參見105年12月20日所具陳報狀),則原告並非上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有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之合法權利,原告根本無從以上開主張獲得本件勝訴判決之可能,從而,原告援引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