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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黃德仁
被告
陳雅禎 姓名、年籍、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於105年8月12日委請原告清運廢棄物,積欠費用新台幣(下同)24,400元未付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債務及法定遲延利息,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然依原告提出之證物「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觀之,承攬人為「承德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復自承:「公司是由伊與友人合股成立者」等語(參見105年12月20日所具陳報狀),則原告並非上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有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之合法權利,原告根本無從以上開主張獲得本件勝訴判決之可能,從而,原告援引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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