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44號上 訴 人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