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5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訴訟代理人 帳志鴻 被 告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