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62號
- 原告
-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堂
- 訴訟代理人
- 蔡宸碩
- 被告
-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沅皇建築開發股份有限
- 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宥廷
- 訴訟代理人
- 趙晨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