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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林華琍
被告
晶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楊程翔

      葉淑昇

      宋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0,000元,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地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1樓,此有其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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