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94號
- 原告
- 林華琍
- 被告
- 晶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楊程翔
葉淑昇
宋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0,000元,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地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1樓,此有其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