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元
- 被告
- 長利順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林煜軫
- 被告
- 翁美慧
張瑄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玉娟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