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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告
長利順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林煜軫
被告
翁美慧

      張瑄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玉娟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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