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904號原 告 振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被 告 王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