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904號
- 原告
- 振泰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彬
- 被告
- 王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小字第29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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