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113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曾昱雄
- 被告
- 力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泱如
- 訴訟代理人
- 蕭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