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告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勛 訴訟代理人 嚴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44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