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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告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勛
訴訟代理人
嚴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44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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