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50號 原 告 邱蓮 被 告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1,520元(下稱系爭款項),並請原告代為匯款至福貓挖寶網有限公司,用以支付被告向福貓挖寶網有限公司購買之焦糖烤餅價金,兩造約定清償期105年5月30日,詎屆期被告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為此,本於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是肯杜小舖的主管,面試被告進入該商號,肯杜小舖承攬訴外人福貓挖寶網的業務,被告進入商號之後因為需要有業績才能升遷,所以需要有一定的訂單數量才能升遷,故在105年5月25日時在兩造的LINE上面,被告說他臨時要出國,請原告先代墊系爭購買焦糖烤餅之款項衝業績,原告後來也有把焦糖烤餅交給被告,請求當時代墊之焦糖烤餅價金11,520元。焦糖烤餅36盒是先運到福貓挖寶網的貨倉,有通知被告前去領取,結果被告惡意不回。最後透過福貓挖寶網跟被告聯繫後,福貓挖寶網有把焦糖烤餅寄到被告住處。且後來原告在LINE上也有問被告7月10日 領到薪水可不可以還一半,被告有口頭答應8月5日還。原告在LINE問「是8月5日嗎」,被告說「對的」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LINE對話記錄確是原告與被告間對話,帳號轉帳內容確實是焦糖烤餅訂單的價金。但否認原告有代墊系爭款項。焦糖烤餅36盒是由我父母簽收,地址是我提供給福貓挖寶網的。還款的LINE記錄錄的確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對話,但是代訂之後的事情,因為原告一直想叫被告把代墊的錢還給原告。原告也曾經深夜叫我還錢,被告被迫在深夜到7-11與原告談判,談完之後被告才答應8 月5日先還一部份。8月5日之後原告就透過起訴程序起訴。 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 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次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亦有明定。申言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訂立契約之目的,對他方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他方對於該意思表示為承諾之意思而互相一致,謂之契約成立,自不以書面為必要。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11,520元乙節,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然原告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LINE對話記錄、與福貓挖寶網之LINE對話記錄及存證信函等件為憑,且被告對兩造LINE對話記錄之真正、帳號轉帳內容確實是焦糖烤餅訂單價金等情俱不爭執,況被告更於兩造 LINE對話紀錄上對原告承諾返還系爭款項,此有LINE對話記錄附卷可證,是被告所辯,實無足取,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