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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給付設計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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