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56號聲 請 人 王靜慧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相 對 人 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勞簡字第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8號),前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審查表(附於前開事件卷宗內)及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