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廖瑞香
- 相對人
- 許高文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號第15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許高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中華民國殘障手冊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審核結果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重小字第568號卷宗,並認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