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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邱永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06號原   告 邱永盛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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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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