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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被上訴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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