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李建勲、胡光輝
- 上訴人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被 上訴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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