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李亭儀 原告與被告温淑金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