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李亭儀
被告
温淑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6月30日以其所有之福特六和廠牌車輛乙輛,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營運,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行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詎被告自104年間起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即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且未按約定繳交違規罰鍰等。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乙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既經原告依約終止,則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