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李亭儀 被 告 温淑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6月30日以其所有之福特六和廠牌車輛乙輛,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營運,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行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詎被告自104年間起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 即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且未按約定繳交違規罰鍰等。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乙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既經原告依約終止,則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