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
- 原告
- 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楊彩雲
- 訴訟代理人
- 呂淑華
上原告與被告騏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
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