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陳稱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係訴外人劉玉英所偽造,劉玉英涉犯刑法上之偽造有價有價證券罪嫌,業經被告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