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 原告
- 吳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宇宸律師
- 被告
-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陳稱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係訴外人劉玉英所偽造,劉玉英涉犯刑法上之偽造有價有價證券罪嫌,業經被告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