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告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經於107年8月3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1153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