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經於107 年8月3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1153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