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 原告
- 吳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宇宸律師
- 被告
-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經於107年8月3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1153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