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 原告
- 吳和峰
- 被告
- 凱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朝明
- 被告
-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淑安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凱筑國際有限公司、軒愉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五及新北市○○區○○街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而本件之票據付款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永豐銀行中山分行),復有該支票影本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