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84號原 告 宏泰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蘭 被 告 琦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偉 被 告 黃照興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立據之文書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付款履行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立據文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