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
- 原告
- 友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來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民
- 被告
- 林忠信(起訴狀當事人欄誤載為林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村鄰○○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44.8公里處,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