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友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告
林忠信(起訴狀當事人欄誤載為林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村鄰○○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44.8公里處,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