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8號原 告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年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唐依華 被 告 基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被 告 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成丕 被 告 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 被 告 奇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櫻 被 告 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樹 被 告 聚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龍 被 告 華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允 被 告 耀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水順 被 告 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富 被 告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被 告 金順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章 被 告 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彬 被 告 元峰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華 被 告 東峰空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百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基溢實業有限公司、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奇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聚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華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序給付新新臺幣(下同)58,222元、86,086元、41,501元、42,538元、41,158元、34,632元、21,350元,合計325,487元,其後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書狀追 加耀瀚股份有限公司、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金順億有限公司、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峰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東峰空油壓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依序請求給付102,429元、58,469元、27,479元、87,690元、96,082元、26,719元、46,288元,合計445,156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達770,643元,非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應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