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 原告
-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華年
- 訴訟代理人
- 范值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依華
- 被告
- 基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珠
- 被告
- 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成丕
- 被告
- 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
- 被告
- 奇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櫻
- 被告
- 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森樹
- 被告
- 聚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龍
- 被告
- 華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允
- 被告
- 耀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水順
- 被告
- 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銘富
- 被告
-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宏
- 被告
- 金順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章
- 被告
- 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鴻彬
- 被告
- 元峰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華
- 被告
- 東峰空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百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基溢實業有限公司、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奇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聚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華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序給付新新臺幣(下同)58,222元、86,086元、41,501元、42,538元、41,158元、34,632元、21,350元,合計325,487元,其後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書狀追加耀瀚股份有限公司、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金順億有限公司、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峰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東峰空油壓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依序請求給付102,429元、58,469元、27,479元、87,690元、96,082元、26,719元、46,288元,合計445,156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達770,643元,非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