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05號
- 原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 訴訟代理人
- 王祥維
- 被告
-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即洋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維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電梯合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合約書第13條第8項約定:「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