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被告
-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出租契約書第15條約定:「當事人等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