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73號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幸錞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被 告 葉宋服 被 告 葉裕記 被 告 李林阿森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葉順記 法定代理人 葉浩峯 被 告 葉余淑春(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芳君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葉芳伶 住同上 被 告 葉錦峰(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芳君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葉芳妏 (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芳伶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葉芳君 住同上 被 告 葉芳伶(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芳君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葉芳君(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葉芳秀(即葉有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被 告 李清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家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葉錦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葉錦松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葉錦勳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葉寶玉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葉阿滿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錦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葉淑惠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被 告 陳聰信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被 告 陳子任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被 告 陳敏雄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被 告 陳慶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被 告 陳木全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王秋仁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3樓 被 告 王秀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楊秀清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被 告 葉致宏 住同上 被 告 葉致廷 住同上 被 告 葉思吟 住同上 被 告 李惠美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 被 告 葉晉宏 住同上 被 告 葉晉良 住同上 被 告 葉光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8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家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葉奐昌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勇進 住同上 被 告 陳秀章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 被 告 陳肇發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陳肇成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 被 告 陳肇木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2 被 告 陳肇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尤美燕 住同上 被 告 林陳玉枝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陳玉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被 告 陳淑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 被 告 陳淑錦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 被 告 鄭怡君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被 告 陳宗政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陳梅英 住嘉義縣○○鎮○○里○○00號 被 告 陳梅萍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庭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葉光輝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被 告 葉光政 住花蓮縣○○鎮○○里○○0號之3 被 告 葉光景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段00號 被 告 李廷旭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被 告 張家愷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1 被 告 蔡周碧雲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李世東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依萍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被 告 李世暘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李世章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世東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被 告 葉順吉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 被 告 葉順爐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被 告 蔡葉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葉阿對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被 告 陳金蓮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8樓 被 告 陳林富美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被 告 吳鴻均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吳侑霖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0號 被 告 吳世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0號 被 告 莊昭輝(莊昭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被 告 莊梅卿(莊昭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被 告 莊昭鈴(莊昭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1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昭輝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被 告 葉力瑋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被 告 葉立斌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被 告 葉建成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昭 住同上 被 告 葉國安 住同上 被 告 李廷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被 告 李照澤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被 告 李麗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5樓 被 告 李勝慶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陳李石珠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被 告 陳哲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號4樓(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7樓 被 告 陳哲文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被 告 陳露芬 住同上 被 告 段津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杏蘭 住同上 詹俊炫 住同上 謝侑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被 告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淑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勝昱 住同上 被 告 陳怡儒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被 告 鄭夙芬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0樓 被 告 陳俊榮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被 告 余正良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被 告 李正毅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 被 告 王瑋丞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被 告 陳信志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鄭至重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4 被 告 鄭俊堂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陳綉禎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鄭茂連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鄭志連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力維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8樓 被 告 鄭志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李勝隆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蔡明歷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素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2 被 告 李麗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被 告 李麗蘭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世東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被 告 林文正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1樓之1被 告 和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卿曉 住同上 被 告 余泉慶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李宗奇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 (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被 告 林志忠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正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2 被 告 張智耘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 被 告 張智修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 被 告 張智容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被 告 張芸珊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黃丹瑋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被 告 陳穎弘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庭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陳穎毅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美玲 住同上 被 告 王麗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陳志宗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 樓 被 告 潘志修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陳志堅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陳金蓮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未據繳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事件全部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