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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星展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克
被告
鍾承翰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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